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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修订实施及存量设备处置的提示

企业动态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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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及经销商伙伴:

北京市现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已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销售、运输、存储等活动作出相应管理要求。
2026年9月11日,北京市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自 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新《规定》在延续部分现有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收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持有、存放及运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为帮助相关客户及经销商及时了解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并妥善处置在京存量设备,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生效时间与主要变化
新《规定》将于 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原《规定》继续有效。
1. 原《规定》已有并继续沿用的主要要求
(1)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仍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2)禁止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电子商务经营者仍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限制;
(3)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改变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性能和参数;
(4)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名录。
上述要求并非本次修订新增,相关单位和个人仍应持续遵守。
2. 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1)飞行管理由“经批准可以飞行”调整为原则上全面禁飞
原《规定》已经将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列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室外飞行活动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新《规定》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对于依法纳入特殊保障范围的情形,相关飞行活动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持有、存放管理由分区、分类管理调整为全域禁止
原《规定》主要针对“存储场所”实行管理:六环路以内禁止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六环路以外的存储场所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公安机关安全评估后,可以存储。原配套规定同时对“存储场所”的认定数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规定》不再区分六环路以内、六环路以外,也不再以是否达到“存储场所”认定标准作为管理前提,而是直接明确: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因此,新《规定》施行后,除依法纳入特殊保障等规定情形外,在京少量持有或者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同样受到上述禁止性规定约束。
(3)运输、携带进京的原有例外取消
原《规定》已经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但对于已经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的存量无人驾驶航空器,允许由所有者本人或者单位指定的管理人携带。
新《规定》继续保留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要求,同时取消上述存量设备携带例外。自2026年11月15日起,除依法纳入特殊保障等规定情形外,不再因设备已经完成实名登记、信息核实或者属于既有存量设备而豁免该项限制。
(4)特殊保障范围及管理要求调整
新《规定》继续对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以及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和农林业生产等确有需要的情形保留特殊保障机制。
与原《规定》相比,原有“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的特殊保障情形不再列入新《规定》;同时,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对获得特殊保障的单位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运输、存放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存量设备处置提醒
1. 处置时限
对于目前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在 2026年11月15日新《规定》施行前妥善完成处置或者转移出京。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尽早办理,避免临近截止日期集中处置。
2. 个人存量无人驾驶航空器处置方式
根据北京市政府目前公布的存量设备处置安排,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自行携带出京
在 2026年11月15日前,个人可通过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方式,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行转移至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具体运输、携带要求应同时遵守相关交通运输单位和目的地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规定。
(2)现场回购
个人可前往各区政府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回购点位,由相关回购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处置流程进行核验、报价和办理。具体回购点位、适用条件及相关政策,请查询所在区政府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
(3)报废回收
个人可将无人驾驶航空器送至政府公布的报废回收点,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报废回收。具体点位及办理要求,请以所在区政府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
(4)邮政 EMS 寄递出京
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个人,可通过邮政EMS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寄递至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址。具体寄递方式、核验要求以及相关费用政策,请以政府主管部门及邮政 EMS 公布的办理规则为准。
上述现场回购、报废回收和寄递出京均为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存量设备处置渠道,具体办理主体、适用条件、补贴或者费用减免政策及审核结果,以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为准。本公司仅提供相关政策提示,不参与上述回购、报废回收、寄递或者补贴办理。
3. 单位设备及其他情形
对于单位持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以及不符合上述个人处置渠道适用条件的其他情形,请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处置。
如单位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农林业生产等原因确有继续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必要,可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属地公安机关是否符合特殊保障政策,并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法律责任提示
新《规定》施行后,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 违规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北京,或者违法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销售、出租限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特殊保障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重要提示
请目前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或者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新《规定》要求,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在新《规定》施行前依法完成存量设备处置或者转移出京。
本提示仅用于帮助客户和经销商了解相关政策变化,不替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政策文件。

上述分析及说明仅为本公司基于目前公开信息作出的合规提示,如与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解释不一致,应以政府主管部门公布或确认的内容为准。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0日

文章由道通智能航空保留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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